氢能产业

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,《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发布

字号+ 作者:李华 来源:中国氢燃料电池汽车网 2021-07-20 12:09 点击量()

中国氢燃料电池汽车网 7月20日消息,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官网7月15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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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中国氢燃料电池汽车网  7月20日消息,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官网7月15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《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公告。内蒙古氢能产业政策提出:2024-2025年,绿氢制取能力达到50万吨/年,培育引进15-20家氢能相关核心企业,建成加氢站100座,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10000辆以上,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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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要点如下:


      发展目标


1.2021-2023年氢能产业发展试验示范阶段。绿氢制取能力达到10万吨/年,工业副产氢有效利用,培育引进5-10家氢能相关核心企业,建成加氢站60座,矿山、物流、公交等领域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,达到3800辆以上,氢能在冶金、化工、交通等领域的应用取得突破。氢制取、氢储运、氢加注、氢应用等产业链基本形成。氢能产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。

 

2.2024-2025年氢能产业发展加速推进。绿氢制取能力达到50万吨/年,努力实现工业副产氢应用尽用,培育引进15-20家氢能相关核心企业,建成加氢站100座,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10000辆以上,氢能在冶金、化工等领域实现商业化应用。高效氢气制取、燃料电池电堆、储氢原材料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。氢能产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。

 

重点任务

 

(一)推动制氢产业多元发展

实施“风光氢储”多能互补,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大规模电解水制氢,提高工业副产氢利用规模,打造国内重要的绿氢生产、应用、输出基地。

 

(二)开展氢能关键技术攻关

开展工业副产氢纯化技术攻关、高效电解水制氢及催化技术攻关,推进高压气态、低温液态、稀土合金固态储氢材料和储氢容器制造技术攻关,推进大型燃料电池电堆和双极板、膜电极材料等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。重点研发可再生能源高效制氢、70MPa以上加氢站和车载储氢系统、低温液态储氢、天然气管道掺氢等相关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。

 

(三)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

率先在包头市、鄂尔多斯市、乌海市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和加氢站布局建设,并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扩大范围。

 

(四)推广氢能多领域应用

优先在矿山、物流、短驳等领域推广燃料电池汽车;推进氢能在钢铁冶炼等领域应用;推动氢能与煤化工深度融合,对煤化工产生的副产氢实行能源化利用,通过电解水制氢结合碳捕集利用。

 

(五)促进氢能产业集群发展

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领先、具有带动作用的氢能核心企业,吸引更多人才、技术、信息等高端要素向氢能产业集聚。在氢能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区,优先推进氢能产业园区建设。

 

(六)健全氢能产业标准体系

支持氢能行业技术、装备、能效标准体系建设,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、国家、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(修)订。


支持政策

 

(一)氢能的能源化管理。将氢能纳入能源管理范畴。

(二)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。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、运营,燃料电池汽车配套的加氢站建设、运营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;免征进口关税;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分享部分实行“两免三减半”优惠。

 

(三)电价优惠。电解水制氢项目、电解槽等电解水装备制造项目,以及燃料电池电堆、双极板、膜电极、空气压缩机、质子交换膜、催化剂、碳纸、氢气循环系统等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环节,享受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。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。

(四)风光资源配置。对纳入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风光氢制用一体化项目,配置平价上网风光资源,上网电量不超过新能源总发电量的20%并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

(五)实行差别化管理。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车辆发放专用号牌,试验示范阶段(2021年-2023年),专用号牌车辆在自治区境内通行,实行过路过桥费减半优惠。

(六)利用产业发展基金。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资基金,为全区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,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。

(七)强化金融支持。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发展,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。

(八)制定完善利益补偿奖惩机制。


 

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要点如下:

建设

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或备案管理,加氢站项目暂参照天然气加气站(CNG)建设项目管理。

第九条 加氢站报建审批或备案后,应在审批或备案后一年内开工。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期限界满的30个工作日前,向审批或备案部门申请延期,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,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。

第十条 在加氢站项目建设过程中,确需修改设计、施工方案的,应向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提交变更申请,由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(专家委员会)进行二次评估,并依据评估结论出具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。擅自变更设计、施工方案的,不予验收。

第十一条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,并向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申请综合验收。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。

运营

第十二条 在国家未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前,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《燃气经营许可证》,住建部门参照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《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。

向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的加氢站,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《气瓶充装许可证》,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

第十三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后,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,全面评估加氢站安全性能。盟市住建、交通等部门组织属地各相关部门参与论证。

第十四条 试运行结束后,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结果评审,盟市住建、交通等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评审,评审合格的,盟市住建、交通等部门出具加氢站运营批复。

第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氢能产业发展情况,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合理制定加氢价格,并向社会公开。

第十六条 加氢站需要停业、歇业、复业的,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,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批准后执行。如因突发情况暂停营业的,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及时内向运营管理部门报送情况说明。加氢站发生转让、售卖的,加氢站运营单位应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部门备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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